香港何时「亡天下」?
自从5月份港区国安法提出以来,我一直在说香港要“回归”了、为香港默哀。
我在这里简单解释下,我为什么要为香港默哀的逻辑。
是“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还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清学开山始祖顾炎武在《日知录·正始》提到:
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
曰:“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
是故知保天下,然后知保其国。保国者,其君其臣肉食者谋之;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
——顾炎武 《日知录》卷十三《正始》
“率兽食人”出自《孟子.梁惠王上》:“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 孟子说梁惠王,你厨房里有肥肉、马厩里养肥马,然而民众却面有菜色,路上有人饿死,这就是率兽食人,你的马在吃你子民的肉。
顾炎武认为亡国和亡天下是有区别的。
皇帝换人、改朝换代,此为亡国,百姓该吃吃该喝喝,只要社会安宁、经济稳定,宫廷内斗、既得利益集团的火并与汝无关。
但是如果统治阶层施暴,百姓互害,道德沦丧,则为亡天下。
故保江山保政权,那是当权者的事。如果民族文化、人的信仰、社会价值观被败坏,草民百姓、贩夫走卒都要起来反抗。
后来梁启超将这段话概括成了八个字: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可见在这里的国与天下,是有区别的。爱国与爱天下,亡国与亡天下,也是有区别的。爱国、亡国,是肉食者的事,爱天下、亡天下,匹夫均有责之。
如果“仁义充塞”,仁义道德得不到发扬推广,则天下亡。
法律与道德
人们通常说:“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这句话从某些角度讲是正确的。
有些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也被道德所否定,比如杀人纵火;
有些行为被法律所允许,也被道德所提倡,比如保护他人权益;
有些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却可能在道德上被肯定,比如劫富济贫、报杀父之仇;
还有些行为被法律所允许,却在道德上有争议,比如见死不救、忘恩负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很复杂,法律是具体的、可量化可操作性的,而道德则抽象宽泛,强制性、约束力不如法律。
法律与道德如有两股拧在一起的绳,关系紧密,互相影响。德国哲学家康德(Kant)对两者关系的阐释是:
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
——伊曼努尔·康德
在这里我举两个关于法律与道德有代表性的案例。
第一个是14年前引起巨大争议的南京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彭宇陪同一名因跌倒骨折的徐寿兰老太太前往医院,彭宇自称是乐于助人,却被徐索赔医疗费。在各种调解失败后,两人打起了官司。
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徐老40%的损失,即45876元。最终结果是双方和解,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
此案被形容为“标志着国人道德观倒退了50年”。最有争议的是法官的判决,据传当时法官王浩曾表达过类似意思的话: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5年之后的佛山,那18个路人是不是因为怕被法官这样质问,所以才没有去扶小悦悦呢?
第二个代表性案例是来自台湾的玻璃娃娃事件。
台北高中生小颜患有成骨不全症(俗称玻璃娃娃),2000年9月,其同学小陈好意背负小颜下楼,却不慎滑倒,造成小颜头部钝创、颅骨破裂及四肢多处骨折。
本来老师已经报了救护车,但小颜家长说不用救护车送,他们10分钟后到达学校,于是老师将救护车遣回。但是家长约50分钟后才到学校,期间小颜向老师要求切勿处罚小陈。家长将小颜送往医院后,因颅内大量出血,于当晚不治死亡。
之后小颜家长将小陈和学校告上法院,一审地方法院认为被告均无故意过失,将原告诉讼驳回。二审高等法院认为小陈已16岁满足过失致死罪,判学校和小陈赔偿333万。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小陈无特别照护义务,且小颜家长亦有过失责任,将判决废弃发回高等法院。最终高等法院于2006年作出最终判决,学校赔偿171万,小陈无须负责。学校与小颜家长双方不再上诉,并各出资50万以小颜名义成立身障生奖学金。
此案二审如同彭宇案一样引起巨大争议,当时民众担心造成寒蝉效应,使社会大众不再勇于拔刀相助,协助弱势族群,导致社会更冷漠。
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 在讨论言论自由时,人民害怕因为言论遭到法律的刑罚,或是必须面对高额的赔偿,不敢发表言论,将导致公共事务乏人关心,被视为过度限制言论或过度维护自身利益的不良后果。
做好事的人没有好报,反而被判赔偿,遭受这样的待遇,显示社会价值已经丧失。
——李登辉
做出这种判决的法官必定是来自“黑暗星球“,才会扼杀人类文明的善良面,应该被判处的不是陈同学,是判决的法官。
——立法委员 徐中雄
从这两个案例可见,法律可以维护道德,法律亦可败坏道德。执法之人如捉刀在手,雕花?亦或残杀?
法治香港与港区国安法
众所周知,香港虽然没有完善的民主环境,但其法治环境长年被全球所称赞。在我昨天写的文章《十盟国的国家指数》中有提到,香港法治指数全球排名第16,中国第88。
2020年各项因素排名及历年排名如下:
数据来源:https://worldjusticeproject.org/rule-of-law-index/global/2020
法治指数因素 | 香港全球排名2020 | 中国全球排名2020 |
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 31/128 | 123/128 |
杜绝腐败 | 8/128 | 51/128 |
政务公开 | 15/128 | 92/128 |
基本权利 | 38/128 | 126/128 |
社会秩序与安全 | 2/128 | 40/128 |
监管执法 | 12/128 | 67/128 |
民事司法 | 11/128 | 64/128 |
刑事司法 | 14/128 | 62/128 |
年份 | 2020 | 2019 | 2017-2018 | 2016 | 2015 |
香港排名 | 16 | 16 | 16 | 16 | 17 |
中国排名 | 88 | 82 | 75 | 80 | 71 |
排名第88的给排名第16的立法,这就像什么呢?
就像考试20分的差生逼着拿全额奖学金的优等生说:“抄我作业!”
即便如此, 我个人觉得国外这种排名对中国是不公平的,应该加一个评判维度:立法表决速度。
我厉害国162名人大常委15分钟就全票表决通过,平均每条法律花费时间15*60/66=13.6秒,真真是一目十行的人才。什么叫中国速度?这就是!
至于港区国安法是怎样的,在这里不方便细讲,我只能说此法从立法之初到颁布落地,极具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我列了几条,细细研究真的有益于开发个人想象力。
以下引用内容来自百度百科“港区国安法”。
比如第14条的不受复核。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比如第29条的憎恨犯罪。
第二十九条 ……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比如第33条的鼓励告密。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对有关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比如第41条的“公开透明”。
第四十一条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比如第42条的不予保释。
第四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比如第44条的法官指定。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比如第46条的毋须陪审。
第四十六条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还有最火热的第38条,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尽显我大国威武霸气的气派!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 適用本法。
捉刀之人已至,香港何时“亡天下”?
香港指数排名 | 排名/总数 | 2021年 |
法治指数 | 16/128(2020年) | 19/139 |
民主指数 | 75/167(2019年) | 85/167 |
新闻自由度 | 80/180(2020年) | 80/180 |
写到这里,我突然发现我并没有资格为香港默哀,“躺棺”之人又怎有资格为“濒死”之人默哀呢?
只期望最后的这点烛光,能坚持久一点。
空空如也!